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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文薰:解读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六)

哪些人会选择中共的法院?

【大纪元5月2日讯】行为地法院是最适合的法院

如果不考虑法院的公平性,纯就审判便利的角度来看,由行为地/犯罪地法院来制裁犯罪自然是最为适当。不只在审理过程中采证,调问证人,现场勘验等等,都是以行为地法院最适宜。

行为地法院与一国的法律并不只限于审判自己的国人,也不只限于审判于自己的土地上的行为。在跨国经济活动如此频繁的现代,甲国法院审判乙国人,是司空见惯的案件。

理论上,犯罪地的甲国法将乙国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可以还给甲国社会一个公道,但是执行关押却不一定要由甲国来执行。跨国移送受刑人时,虽然甲国已经完成裁判,但为合于乙国的民情,得依乙国的刑法重新审判,扣除已经在甲国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原则上不会再给予受刑人更重于甲国审判之结果。

台湾民众或许还有印象,当初发生在美国的江南案,被告吴敦在美国受刑之后回到台湾,再次历经台湾的审判程序然后才真正获释就是一例。

引渡自己国民与审判他国人民的理由

要不要引渡自己的国民到他国受审,首要考虑当然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尊严,还有国民在外国可能受到不公平审判或者歧视与虐待。再者,国民在领域外的犯罪是否要追究,也是一项考虑。

可是如果毫不限制处罚国外行为,无异于以邻为壑,而且又如何宣示禁止他国国人在自己的领域内犯罪?

所以中华民国刑法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领域外犯刑法第5条及第6条以外之罪,必须“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适用(追究)之。对于外国人民对于中华民国人民犯同样之罪者,准用之。

引渡在领域外的犯罪,就是想要最大限度的不让犯罪逍遥法外。藉由引渡把罪犯交给犯罪地国法院进行审理,即使是本国国民也不刻意去阻挠审判,原因就在于犯罪地法院是最适当的审判法院。

不引渡就必须自行审理

2002年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逮捕令架构协定,这个协定允许欧盟各国发布跨国的“欧盟逮捕令”,可以追缉在其境内犯罪却逃匿到欧盟其他国家的罪犯。不管被通缉的罪犯是不是本国的公民,收到通缉通知的国责必须把罪犯移交到犯罪地国接受审判。

国际刑事法庭(ICC,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则是礼让罪犯的本国法院,只有在本国法院不依法审判的情况下,或者不愿审判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庭才会发动审判权。

中国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会员国,该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避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公约第四条规定“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第七条规定“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申辩引渡。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

不论是欧盟的方式或者是国际刑事法庭的方式,不管罪犯是在本国或在外国犯罪,同意引渡的目的就是要让审判能够进行,公义能够得到实现。

可是,有一些政权却会违背协议选择性的不引渡,也不审判特定的犯罪行为人。更甚者,这种政权会去干扰本国司法,让法院做出不公义的判决。例如,中共这个政权。

对于这样的政权,“由行为地/犯罪地法院来制裁犯罪是最适当的选择”这句话就不再适用。

“公检法”三点一线的荒诞体系

以富士康和比亚迪的案件为例,郭台铭感叹,鸿海与比亚迪侵权官司已缠讼3年仍无结果,因为涉案的比亚迪总裁王传福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一个深圳市人大常委就能如此作威作福,对司法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力,那么全中国数以千万计的党官高官又如何?

郭台铭选择在香港甚至在台湾的法院另行起诉,已经说明了许多事情。但要看清楚这以党领政,以党领军,以党领法院的政权,还可以从几件在台湾进行中的案件来研判。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联电和舰案,联电方面即质疑检方举出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函件“可能是伪造”,同时举出与中国法院函件内容相悖,由中共官方工业、税务单位提供的有利于联电的资料。

面对中共的法院与行政单位相互矛盾的文书,最后台湾高等法院能够采信谁?还是都不采信?

欧盟可以 两岸不行

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五篇里,笔者提到“法院挑选”(forum shopping)的原因肇自国民所得差异太多的国家,民事赔偿的判决结果会有巨大的不同;在司法越独立的国家,则刑事判决越能够脱离权势政治力的影响。

欧盟各国之所以能够在2002年通过欧盟逮捕令架构协定,允许欧盟各国发布跨国的“欧盟逮捕令”,而欧盟各国也心甘情愿把本国人民交付给他国法院审判,前提在于欧盟各国的制度与国民所得差异并不悬殊。

但是两岸的司法制度与行政系统还有国民所得都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中国法院一条人命可以轻判人民币三万元,这在台湾是不可能的结果。中共仍然坚持着劳教制度,可以不经审判关押任何人。在中国,无病的正常人被投入精神病院,成为迫害异见者的惯常手段。这在台湾都是殊难想像的事情。

所以,有些事情欧盟可以,两岸不行。

仍然有人选择中国的法院

当然,在两边水位不一样高的情况下,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把台湾视为“法院挑选”的首选。对于那些可以利用中国法院达到减轻赔偿责任、任意劳教他人、逃避刑事责任、设局使人入狱甚至进入精神病院、抄家劫掠他人财产的特权人士,中国法院才是首选。

在中国可以轻易利用精神病院来遂行犯罪,早已不是新闻,不只中国民众仿效中共,例如中国知名富商被妻子送进精神病院,现在连台商也学会了这一招。有一名叫做邱国师的台商,七年前为顺利和妻子温秀琴离婚,利用妻子在上海时,找来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的“医护人员”强押温秀琴进医院。

后来温秀琴在多方协助下逃回台湾,并将自己的“良人”起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最后由台湾高等法院在2008年12月依妨害自由罪判邱一年二月徒刑确定。

这除了又是一件证明民众可以在法院之间进行“法院挑选”,有机会在台湾起诉,不必受限于犯罪行为地的中国法院外,更证明了中国社会乱源的根本在于中共这个政权。

因为纵容公安滥权,让党的手伸入法院,还有长期以来用精神病的帽子来迫害访民与镇压异己,种种问题都始于中共,终成难以解决的纷乱。

和舰案台湾高等法院在证据内容完全相反的中共法院与中共行政机关之间左右为难,如果将来中共法院的民事判决涌入台湾,请求台湾法院认许与执行,那时台湾法院的头痛还有台湾民众的苦痛,才是集体头痛为难的问题。(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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