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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三读通过 让台湾更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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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讯】(据中广新闻黄进恭报导)立法院院会经表决,已三读修正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若不说明来源可疑财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感谢各单位的协助,这项立法凸显政府要建构廉能干净政府决心。

(马总统将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列为政见,积极推动以后,立法院已经通过行政院的版本,对各界表示感谢,大家都知道贪污犯罪,对一个国家政治的安定,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是一个最大障碍,新政府上任后,就把建立廉能政府列为施政最重要的政策,全案三读通过,对于遏止公务员不敢贪、一定发生关键作用,提升我国清廉度也有很大帮助)

至于外界质疑检察官可能滥权,黄世铭也作出回应。

(检察司已在研拟办理贪污犯罪的注意事项,我们会督促检察官妥善处理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权,避免外界对检察官有滥权的疑虑,另外一方面我们会透过政风系统,对公务员加以教育宣导,希望全体公务员不要以身试法,另一方面我们也会跟新闻局合作,对企业界及民众加以宣导,民众到政府部门办事不用送红包,藉由检方办案及加强宣导双管齐下)

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强调,将订定检察机关严格的内部控管,修订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也就是唯有事证明确的“侦字案”被告,才能列入财产来源不明罪展开调查。这项防弊做法,是避免如以打击对手为目的、挟怨报复而控告对方贪污案件,虽然是贪污被告,很可能是滥诉,只是“他字案”被告,在还没改列侦字案被告之前,有无犯罪还无法确定,因此以行政命令要求、规范。

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这项修正案主要是在被告缄默权和公务员廉洁义务中取得平衡点。检察官侦办本罪时,就被告有贪污嫌疑以及财产异常增加,负起说明责任,经检方调查,如果确定是贪污不法所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判刑确定,则会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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