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分析电盈案高院法官的观点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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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7日讯】电讯盈科私有化的法庭批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昨天在上诉庭的聆讯,法官拒绝了小股东及证监方面提证据,法院今天可能有决定,但未知会否再上诉到终审庭,事件暂时尚未终结。

电盈案对同类事件当然极有参考价值,但亦可说法庭只是重申了〈公司法〉之中大量的基本原则,重温这些原则其实可以增加读者的法律意识,这具有教育意义,特别是香港的舆论在这一次事件之上涉及太多主观的价值判断,太多感情以至是情绪上的原素,这是不健康的。本文选取原审高院法官关淑馨的判词中的法律解释,与大家分享。判词有76页之长,这里只介绍重点。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 No. 2382 of 2008 In the matter of PCCW Ltd.(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先弄清一些事实资料。其实电盈的股份有93.7%是存在于“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官说严格而言,结算公司依〈公司法〉第166条的投票程序,只有一票,而由于在部分股东视为赞成私有化而部分反对,代理人公司的股份被算为有一票赞成及一票反对私有化。换言之,是93.7%电盈的股权持有者在股东大会中“数人头”计要过半数的要求之中,是没有投过票。批评电盈在投票之中种票的人,其实要反思一下制度是在预设的不公平地方。

在这制度之下,只有2亿多元股值的股东有机会到大会投票,代表的6.3%股权持有者的利益。换言之,是很小股权的股东,可以藉很大数量的人头,否定私有化,只要有足够数量的小股东到公司登记名字便可以。

电盈的大会,到场投票有2256人,但事实上只有几百人,因为2千多人中包括经授权(proxy)的投票。当中有5百授权票由1人特有,这就是被小股东(反对者)及证监会指不公平的地方。赞成票比反对票多了545票。

关官拒绝推断林孝华将500万份给500名下属是一个分票以助私有化的计划。林的行为难以被视为是别出心裁(Ingenious)或是复杂的行为,因为这样公开在办公室进行全无秘密之可言,太多人知道事件的经过了。而林自己并无到电盈的私有化大会上投票。

证监会指袁天凡与林孝华合谋进行计划,基于的是两次同日发生(Coincidental)的电讯联系。但正如笔者在本栏本月4日的分析,证监会并未在合理的基础之中(Reasonable Basis)提供证据。关淑馨是原审法官,她认定证监会能提供的只属怀疑(Mere Suspicion),完全不是可依赖的证据(Wholly unsubstantiated by evidence),法庭不能将猜测视为推断。

法官直言不明白潘大律师(证监)与冯华健(代表小股东)为何鼓吹(Advocate)法庭应审视私有化的道德问题。法律原则上不应与道德混合一谈,这也是笔者曾经批评过的。法庭明言,根据普通法,一个股东是有权将股权分拆以增加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利的。(In Re Stranton Iron and Steel Company (1873))(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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