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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放宽国立大学校务基金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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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5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各校受赠及投资取得的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得报经教育部同意后就可处分。

行政院于提案说明表示,依国有财产法规定,公用财产不得做任何处分或擅为收益,导致各校受赠及投资购买的财产,须先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后,才能处分,往往无法掌握最佳处分时机。

除处分方式可不受国有财产法限制,初审通过条文还规定,各校受赠的财产,除附有负担者外,以受赠学校为管理机关,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免依国有财产法规定办理。

不过,现行法律规定校务基金虽可投资“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并有助于增进效益之投资”,但初审通过条文增加但书,投资额度“以投资当时现金余额10%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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