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电子烟视为药品 现货全面下架

人气: 5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昶闵/台北报导〕似烟非烟的电子烟钻法律漏洞在烟害防制法上路后热卖,但其所含的液态尼古丁来路不明,引发安全疑虑,卫生署最近决议将电子烟纳入药品管理,现有市售产品必须全面下架禁售,否则将视同伪禁药品,即日起加以取缔。依药事法规定,输入者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今年1月烟害防制法规定室内禁烟,却因未将市售电子烟纳入管制范围,刺激其在网路上销量大增,就连夜市、闹区街头都有摊贩兜售,甚至宣称能帮助戒烟,董氏基金会等反烟团体见此乱象后提出警告,电子烟可能具高毒性,爱耍酷、尝鲜的青少年首当其冲,并引发立法院关切。卫生署经内部会议讨论后,确定将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视为药品而非烟品,纳入药事法规管理。

卫生署药政处处长廖继洲表示,尼古丁制剂属药品,电子烟的尼古丁浓度比卫生署核准的戒烟辅助药物还要高十几倍,已符合药事法第六条“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的药品定义,须通过卫生署查验登记才能贩售,因此,市售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均属禁药,不得继续贩售,近日将行文请各地卫生局严加取缔。

电子烟在2004年由中国业者推出,外销至世界各地,不必点火,而是经电子晶片将“烟弹”(可拆卸更换 )内的液态尼古丁气化,形成尼古丁气雾,一组售价约三千元,烟弹尼古丁浓度高低有不同等级,吸烟者一样能吞云吐雾,但因主体是塑胶与金属,抽过的小张形容像在抽“原子笔杆”,感觉有点怪。

卫生署官员指出,如果违法输入电子烟,将触犯药事法第八十二条的“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罪”,输入者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致人于死者,可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贩售者则触犯药事法八十三条,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廖继洲指出,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属药品不需再另行公告,即日起便可取缔,这就好比与合法药品结构类似的“类缘物”,不另行公告即可视同药物,未经政府核准就属伪禁药。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