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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修正>董监掏空公司 可诉请解任

【大纪元4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初审通过“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投保法 ),增订保护机构发现上市或上柜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之行为时,得依规定为公司对董事或监察人提起诉讼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监察人。

据此,若公司经营阶层有背信掏空,或董事、监察人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等情形,可进行相关措施以保障股东权益。

遏阻经营阶层背信

金管会强调,这次修正对于遏阻经营阶层背信、掏空及发挥调处、团体诉讼等功能,具有正面意义,让处于市场上相对弱势地位的投资人及交易人,获得进一步的保障。

另外,先前投资人购买连动债受损,却无法获得保护赔偿,委员会昨也通过余政道等朝野立委提案,有关非集中交易金融商品(如连动债等 )投资人权益之保障,要求金管会参酌国外制度(如英国FOS ),应于三个月内提出相关法案。

根据修正后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团体诉讼裁判费征收的标准,调整为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者,超过部分,暂免缴裁判费。另相关执行程序所需费用也有暂免缴之适用,以减轻保护机构负担。

订定调处机制

而为强化小额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争议事件之处理,对当事人之一造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调处委员会得提出调处方案,并订定调处机制,以落实小额争议之有效处理,并纾解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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