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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试院修法 退休政务官未来禁领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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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5日电)为解决政务官退休后转任国营事业单位服务,出现月领双薪等不合理现象,考试院会日前修正通过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新增限制退休政务官暂停领取月退俸、18%优存等相关规定。

考试院指出,为配合立法院审议98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的决议,考试院会日前通过修正“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于第12条第1项第3款增订政务人员领受月退职酬劳金后任职于政府捐助(赠)的财团法人职务、或再任政府暨所属营业、非营业基金转投资事业职务以及担任政府捐助(赠)成立财团法人的政府代表、或政府转投资事业之公股代表者,就必需停止领受月退职酬劳金权利,直到离职后,原因消灭时才又能恢复领取月职酬劳金。

考试院幕僚表示,过去不少政务官退休后,转任国营事业、或政府转投资的财团法人等机构服务,除了每个月领取政务退职酬劳金外,国营事业的待遇又高,在兼领“双薪”下,往往可能一个月领几十万元,为解决这种不合理现象,考试院配合提出修法。

因此,考试院幕僚指出,根据新规定,未来退休政务官如又在政府转投资事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者,就不能再领双薪及18%优惠存款。

不过,对于何谓国营企业的认定,根据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规定:“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且政府资本超过50%者”,才可依法认定为公营事业。

为此,考试院为严格规范领双薪的不合理现象,在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中,对于国营事业的认定,还更加严格。新修正规定任职于以下国营事业单位的退休政务官,应停止月退俸的领取,包括“任职于政府捐助(赠)经费累计达法院登记财产总额20%以上的财团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属营业基金、非营业基金转投资额累计占该事业资本额20%以上之事业职务”、“担任政府捐助(赠)成立财团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转投资事业之公股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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