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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征机关课税错误 退税不受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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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27日电)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因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等,导致纳税义务人溢缴税款,退税请求权将不受5年的限制。南区国税局指出,1月21日税捐稽征法第28条修正施行后,凡属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可归责于政府机关的错误,导致溢缴税款者,不论案件是否经行政救济确定,退税请求权都不受5年的限制。

南区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等,退税请求权除不受 5年限制外,稽征机关将按日加计溢缴税款的利息,一并退还。

南区国税局说,稽征机关已知有前项错误的原因者,须自98年 1月23日起 2年内查明退还。

税款溢缴原因若有不可归责于政府机关,而是纳税义务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者,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仍须自缴纳之日起 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届时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请把握退税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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