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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改枪与要犯同刑 枪炮条例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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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吴正庭、邱俊福、范正祥/综合报导〕有些上班族单纯为休闲娱乐而改造空气枪,却因触法获判重刑、毁掉一生,这种情况有解套的曙光了!

凡未经许可而制造、贩卖、运输空气枪者,依法最少判5年,但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认为刑度太重,昨天对此作出“释字第669号”解释,宣告“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第1项违宪、抵触宪法比例原则,要求内政部一年内修法,逾期失效。

1年内必须修法

台湾内政部表示,将依大法官解释意旨,一年内完成修法,具体修法内容将邀集警政署等相关单位研商;警政署说,将尽速研提枪炮条例修正草案,层报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

本案由金门地院院长康树正等3位合议庭法官提出,案情是陈姓等4名金酒公司员工,因在96年10月各出500元买数条弹簧,在金酒公司办公室内自行改造空气枪,因违反枪炮条例而遭起诉。

但合议庭审理发现,4被告无前科、素行良好,改造空气枪目的,不过是下班时休闲娱乐,并非寻仇滋事,合议庭认为法条过苛,对合宪性产生疑虑,遂停止审判,向大法官声请释宪;一般认为,本释宪案出炉后,4被告可望因而解套。

枪炮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如枪械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就算是杀伤力轻微、仅造成人体皮肤红肿的空气枪,只要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最重可判无期徒刑、最轻也须判5年,还可并科一千万元罚金。

有些被告并无伤人意图,甚至只是拿没什么杀伤力的空气枪当休闲娱乐器材,但依上述条文规定,法官权责范围内,也只能引用刑法第59条“减刑条款”,酌减刑度一半,被告至少仍须坐牢2年半,大法官犹嫌这样的刑度太重了。

大法官强调,枪炮条例具存在必要性,但法条限制民众人身自由程度,应符合“比例原则”,刑度高低也应与犯行危害社会的程度相当,才不致违反罪刑相当原则。

提出释宪的金门地方法院法官周美玲说,此举并非不赞同对自行改造空气枪、触犯枪炮条例者作出惩处,而是若依原定的刑度,会剥夺法官的裁量权,若情轻而法重,法官亦无法减到“缓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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