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公司收购兼与I-140申请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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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0日讯】移民局最近在2009年8月6日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对如何决定被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中由收购兼并前的旧公司递交的I-140申请是否依然有效的现行规定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审核标准。了解移民申请程序的读者知道移民申请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以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为例,根据国务院刚刚公布的2009年12月生效的移民排期,移民局从12月起将开始审理优先日期为2005年4月1日或之前的申请。这意味着申请人从递交劳工纸申请取得优先日期到绿卡名额排期到达并可以递交绿卡转换身份的申请需要等待数年。在此数年的等待期间如果为申请人提交绿卡申请的公司出现被其他公司收购兼并的现象,那么收购兼并后存续下来的公司需要向移民局提出修改申请(amendment),请求移民局认可收购兼并后存续下来的公司为前被收购公司的利益继承方(Successor-in-Interest)。如果收购兼并后存续下来的公司通过移民局的利益继承方的审核,那么被收购公司在此之前递交的劳工纸和I-140移民申请的批准仍然有效,收购兼并后存续下来的公司将不必为被收购公司的雇员重新递交新的劳工纸和I-140申请。以下是移民局2009年8月6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在1992年3月,劳工部授权移民局在I-140申请的雇主与已获准的劳工纸申请中雇主不同的情况下决定I-140申请的新雇主是否构成已获准的劳工纸申请中的原雇主的利益继承方。如果移民局认定构成利益继承方,那么已获准的劳工纸和I-140申请将继续有效。此后移民局于1993年12月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对在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是否构成利益继承方从而认定前公司为雇员递交并获准的I-140是否仍然有效提供具体指导。根据移民局1992发布的备忘录,只有在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继承了被收购公司的所有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财产并继续从事原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的情况下才构成利益继承方。

根据移民局在2009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利益继承方的最新备忘录,移民局承认公司在收购兼并可能有完全正当的理由不完全继承被收购公司的所有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因此,新公布的关于利益继承方的最新备忘录允许在收购兼并中不完全继承被收购公司的所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灵活决定利益继承方是否成立从而决定前公司递交的I-140是否仍然有效。同时,移民局关于利益继承方的最新备忘录还规定了移民局在进行利益继承方审核时将要考虑的3个要素。如果一个公司能够成功地证明这3个要素,即使该公司在收购兼并中没有完全继承被收购公司的所有的权利、责任、义务等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利益继承方的条件。

移民局关于利益继承方的最新备忘录规定的利益继承方审核包括以下3个要素:1)在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提供的工作机会必须与前公司递交的劳工纸申请中的工作机会一致,例如工资水平、工作职责和要求等。2)在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必须证明其在各方面符合该移民申请的要求,包括提供从前公司取得有关证据表明其从劳工纸申请时开始至公司被收购时的支付工资的能力,新公司从收购时至绿卡的取得期间支付工资的能力,以及绿卡受益人符合劳工纸要求的教育和经验水平。3)在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必须提供充足的有关所有权转移给在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的文件以确立前公司和新公司利益继承关系的存在,其中包括公司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公司所有权、财产等转让的文件和证明。

移民局在2009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利益继承方的最新备忘录中所涉及的利益继承方审核不适用那些不需要劳工纸的I-140申请,例如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移民申请(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特殊才能、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和国家利益豁免(NIW)移民申请等。这些类别的移民申请在上述的收购兼并情况下新的雇主需要重新递交I-140申请。另外,如果在收购兼并后存续的公司不符合利益继承方的3条要求,原劳工纸申请受益人的工作地区有所改变,或原劳工纸申请的工作内容有重大改变,那么就需要新的劳工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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