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内政部:动新闻若违网路分级 最重停业

【大纪元11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5日电)壹传媒推出网路“动新闻”,动画模拟犯罪内容引发争议。内政部长江宜桦今天说,如违反网路分级,将依法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令停业1个月以上1年以下。

至于最快何时开罚,江宜桦表示,如果是涉及儿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今天做决定之后,“最快明天就可以开始”。

江宜桦下午出席“2009年国际身心障碍者日宣示记者会”后面对媒体询问时表示,“动新闻”如果违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所订的网路内容分级办法规定,属限制级而未予以分级,为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规定,可依第58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令停业1个月以上1年以下。

他说,为保护儿少身心健康,政府绝对依法开罚、绝不手软,请业者自重。

江宜桦表示,依儿少法第55条规定,任何人如供应有关暴力、猥亵或色情的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物品给儿童及少年者,亦得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内政部将通函各地方政府积极处理,若发现任何违法情事,将依规定办理。

他说,网路新兴传播媒体相当多,“动新闻”是新的现象,他看过几则“动新闻”,以动画方式模拟犯罪过程,会有很不好的示范效果。在自由言论国家对此不会完全禁止,但儿少的保护是有必要的,绝不像外界所说“政府无法可管”。

网路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江宜桦说,内政部除积极推动儿少网路安全工作外,也提醒家长应开启网路防护软体,阻绝儿童少年接触不良网际网路内容,并多关心家中儿童少年使用网路习惯,让孩子在家中公共空间上网,注意孩子在网际网路所浏览的网站与内容。

儿少法第30条第12款规定,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的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行为。

违反规定者,依儿少法第58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令停业1个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