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聘外劳企业 资遣本劳需先征询

【大纪元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素卿/台北报导〕失业率节节升高,部分公司却传出一面资遣本劳、要本劳无薪休假,一面却让外劳加班。为了避免类似情事,劳委会除通令各地主管机关加强查察,也宣布凡聘雇有外劳的企业,资遣本劳前应先征询本劳是否有从事外劳工作的意愿。

若有意从事外劳工作 需回聘

一旦本劳愿意从事外劳工作,该公司即应回聘;否则劳委会依比例删减该公司外劳配额。

劳委会职训局局长陈益民指出,依据现行就业服务法第卅三条,雇主于资遣员工时,不管资遣人数是几人,都应该在员工离职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担任工作、资遣事由等事项,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亦即包括地方劳工局以及就业服务中心都会收到雇主通报。

陈益民说,过去这项通报过程到此即属完成;但是未来各地就业服务机构于收到雇主资遣通报后,除了得进一步通报到劳委会职训局外,同时还要回头确认通报资遣的公司是否聘雇有外劳,若该公司聘雇有外劳,接获通报的各地就业服务中心,还必须要求雇主征询劳工是否有从事外劳工作的意愿。

如果雇主未征询劳工意愿,则将依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十七条第九款,处六万到三十万罚款。

若被资遣的本劳经征询后,有意愿从事外劳工作,雇主即有义务聘雇。若雇主拒绝回聘,则一经地方劳工主管机关或是就业服务中心通报给职训局后,将依一比一比例、裁减该雇主原外劳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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