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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受灾户应把握时效申报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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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卡玫基台风受灾户,应在灾害发生后30天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以利税捐减免。

所得税部分,个人受灾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企业损失金额在 250万元以下或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者(不论金额多寡),可免报国税局派员勘验,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受灾相关资料或证明供当地税捐机关书面审核,凭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

纳税义务人遭受不可抗力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及救济金后金额,可凭稽征机关核备后出具损失证明,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申报列举扣除,或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灾害损失扣除,即可减免税捐。

营业税部分,小规模营业人因灾害遭受损失无法营业者,得申请准予扣除其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一般营业人商品、原物料、在制品、半制品及制成品因灾害而变质、损坏、毁灭、废弃者,报经管辖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核准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5条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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