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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民法物权草案 刘兆玄盼速修法

【大纪元7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四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权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长刘兆玄表示,如完成立法,将可促使物尽其用、活络社会经济发展,请法务部积极与司法院、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尽速完成修法。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权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刘揆在院会中指出,民法物权编是攸关民众财产及交易安全的民生根本大法,自1930年施行以来已逾七十年,现行规定与现代化财产关系及目前社会经济环境现况有相当落差,彻底翻修势在必行。

刘兆玄认为,若完成立法,将可促使物尽其用、活络社会经济发展,请法务部积极与司法院、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尽速完成修法。同时也请内政部预拟地政登记配套措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通则章及所有权章)修正第七百九十六条,原条文规定不论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只要建筑物越界,遭越界的土地所有人可即提异议,要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

但修正条文认有欠公允,更改为“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且邻地所有人立即提出异议,才能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仍保留遭越界土地所有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与此相关,修正草案新增第七百九十六条之一,“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利益,免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变更”。但不适用在故意逾越地界上。新增第七百九十六条之二也明订,与房屋价值相当的建筑物,例如立体停车场等,也淮用相关规定。

根据立法说明,新增第七百九十六条之一主要是参酌都市计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顾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并兼顾双方当事人之权益。

修正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及第七百九十九条之一,则明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即公寓大厦等)、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定义、比例及与基地不可分离的关系。

第七百九十九条修正后增订,“专有部分与其所属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权利,不得分离而为移转或设定负担”。这些“所属之共有部分”,例如游泳池、网球场等公共设施。

另外,新增第七百九十九条之一,明订若公寓大厦等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修缮费及其他负担,应由各所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分担。但规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至于公寓大厦依法订定的规约若有对区分所有人显失公平者,同条明文规定救济途径,“不同意之区分所有人得于规约成立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