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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识 罹患汉生病者可获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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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六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草案”达成初步共识,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法施行前,罹患汉生病而现仍生存者,都可以依照当初历史环境所遭到隔离及待遇的不同,获得不同额度的补偿金。

协商后草案条文也明定,政府应在乐生疗养院内适当范围规划汉生医疗园区,作为纪念及公共卫生教育教育之用。

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召委徐少萍下午召集朝野协商,讨论民进党籍立委田秋堇等提出“汉生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草案”、国民党团提出“汉生病病人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草案”、行政院版“汉生病病人补偿条例草案”。

协商结论将法案名称定为“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对汉生病患的补偿及保障方式,包括:一、回复名誉,应公开道歉、追悼亡者、积极宣导正确汉生病知识等;二、给予补偿金;三、医疗权益,设置符合汉生病病患特殊身心状况需求的医疗设施等;四、安养权益,提供生活津贴、终身治疗、照护、复健及养护等。

对于补偿部分,协商后草案条文规定,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法施行前,罹患汉生病而现仍生存者,可依规定的不同标准,领取补偿金,至于罹患汉生病已经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发给遗属一次抚慰金二十万元。

协商后草案条文规定,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民国五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间住院者,因当时仍强制隔离政策,形同监禁,住院期间每满一年发给补偿金十二万元;民国五十一年四月一日至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间住院者,因解除强制隔离,但仍无有效药物,因此住院期间每满一年,发给补偿金八万元。

对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罹患汉生病至本法施行前仍生存,但未符合前两项规定者,则发给基本补偿金二十万元。而非汉生病病患误遭强制隔离,住院期间每年补偿十万元。

除此之外,朝野协商也通过多项附带决议,包括:主管机关应设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推动小组,汉生病患及其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以落实对汉生病患人权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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