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打击“违法信访”本身就违法

大陆人

人气 1
标签: ,

【大纪元7月13日讯】前不久,我到某市出差,看到市政府机关门口右侧竖着一块牌子,上写三行大字:“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信访”。牌面用白漆所刷,字为黑体,煞是醒目。这三行大字,前两行没有问题,我所不解的是第三行,即“打击违法信访”。起初,我还以为这是一种新的政策,“信访”不但为“违法”,而且要“打击”了。于是,回到本地后,我找到一本新《信访条例》,想看看“上级”将对这个“违法信访”,是如何一种“打击”法。

这本新《信访条例》,是刚印刷出的一本小册子,翻开第一页,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5年1月10日,签名公布即将施行新《信访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全文50个字(包括标点符号)为:“《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晚上,躺在床上,我把这个新《信访条例》通读了两遍,没有发现“打击违法信访”的字样。只在两处地方,发现有“打击”二字。第一处地方,整句话是这样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覆信访人。”(见第一章第三条);第二处地方,话是这样的:“打击报覆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第六章第四十六条)。除此之外,整个新《信访条例》中,就再也没有“打击”二字了。因此我可以断定,“打击违法信访”这句话,是该市自拟“决定”的。写有这句话的牌子上,另面署有“××市人民政府”的名字。该市政府当为这句话的“作者”?或者,是“某单位”应着××市人民政府之名“立言”了?不得而知。

  那么,这句“打击违法信访”的话对不对呢?我以为不对,而且,是非常错误的!“打击违法信访”,也就是说:信访是违法的,因此要打击。信访是违法的吗?非也!请看新《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显然,这样的信访不能说是违法的。非但不是违法的,在做出了一定成绩,信访还是有功的,如新《信访条例》第一章第八条说:“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信访人,也即是“信访者”,只要我们向政府反映情况,我们就是在从事信访,我们就是信访人。

  新《信访条例》中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见第一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见第一章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见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这些条文都说明,信访不但不是违法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谁打击信访,谁就是违法。因为,只要是信访,就不是违法;只要是违法,就不是信访。“信访”跟“违法”不能划等号,更不能无故将二者粘连、捆绑在一起。你可以说“打击违法犯罪”、“打击违法之徒”、“打击违法乱纪”,但你万万不可说“打击违法信访”。当然,信访中也会出现违法现象,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违法现象”并不等同于“信访”,你说打击那种违法现象,你不能毫无道理地说打击违法信访,因为“信访”的本身,是并不违法的。所以,新《信访条例》中规定,打击报覆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当然,新《信访条例》也对信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这并不是可以让人说“打击违法信访”,请注意!):“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上文中提及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是什么呢?为了读者阅读的方便,不妨也抄录在这里,是这样:“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三章第十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第二十条)

  看,即使是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而出现的问题,也不是就可随意概括成“打击违法信访”的。新《信访条例》中说得很清楚,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依法追究信访责任”;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也不是说“信访人构成信访的”,何以能说“打击违法信访”呢?信访(而不是“信访人”)到底会有什么罪呢?违什么法呢?既然“信访”有罪、违法,国家为什么还要设立信访局、信访工作机构呢?

  总之,“打击违法信访”这句话是个病句,是不通的,它在情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应该出现的。@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大陆人:一个农民工的月账本
黑龙江海伦市害怕公民举报 竟用警车追截
大陆贪官赔钱封口 成为笑柄
在美大陆人士申请台湾观光签证的便捷方法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