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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消防设备人员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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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六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消防设备人员法草案”,草案规定,消防设备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消防实务经验,并领有执业执照,才可执业。若未依法取得消防设备人员资格,擅自执行业务,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消防设备人员法草案”,内政部说明,根据1995年修正公布的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设备的设计、监造应由消防设备师进行。消防安全设备的装置、检修则应由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士进行。

内政部表示,考试院自1996年度起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消防设备人员特种考试,在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士未达定量人数前,由现有相关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暂时执行消防安全设备的设计、监造、装置及检修工作。为有效管理消防设备人员的执业、惩处等,拟具“消防设备人员法草案”。

全案共四十七条条文,经委员会审查通过,会议主席吴育昇裁示,初审通过条文不须经党团协商,提报院会处理。

根据初审通过的草案,消防设备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消防实务经验,并领有执业执照,才可执业,且为落实自治管理,消防设备人员应加入全国消防设备师(士)公会后,才可执行业务,若没有加入公会或未领执业执照而擅自执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也明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设备人员资格,擅自执行业务,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若允诺他人假借名义执行业务,则会遭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执行业务处分。

另外,根据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施行前领有灭火器、水系统、化学系统、警报系统或避难系统消防安全设备职类技术士证者,应于暂行从事消防安全设备设计、监造、装置、检修人员的执业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年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各该职类消防设备士证书,并可根据证书从事业务,逾期不得申请。

至于电机技师和建筑师是否可纳入第四十三条规定,于立法后继续执行消防设备安全相关业务,引起广泛讨论。因立委看法不一,消防署、内政部均持反对意见,吴育昇也主张立法精神在于回归专业,因此,委员会并未将电机技师及建筑师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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