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被侵权案 刘德华与媒体同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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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讯】杨丽娟名誉侵权案5月9日第二次庭审,除了状告南方某报侵犯其隐私权和贬损名誉外,杨丽娟还要求香港影艺明星刘德华向其道歉并支付一百万精神损失费。

据大陆《新快报》报导,昨日在中国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庭审期间,杨丽娟代理人李天天告诉外界,由于刘德华和发布刘德华言论的某网络媒体共同侵害了杨丽娟的名誉权,已将其一同列为被告。理由是刘德华曾经说杨丽娟“不忠不孝”。

李天天说,她已经将《给刘德华的律师函》公布在自己的博客里。“我想先礼后兵,所以语气很缓和”,也考虑到原索赔金额过高,已从一百万降到50至70万元之间。希望他“给小杨道歉,并且赔偿100万精神损失费”。

在庭审的质证过程中,李天天提出,2007年4月12日南方某报发表的《你不懂得我伤悲》一文中披露了杨丽娟辍学、其母亲的感情经历等,侵犯了杨家的隐私权。更兼很多段落中有一些主观形容词,如“一片走向萧条的土地,一个走向封闭的家庭……。”记者带有主观倾向的写法,贬损了杨的名誉。

被告媒体的代理律师彭春文则认为,杨丽娟在接受采访时主动暴露的个人生活和经历不应算作隐私,更说不上隐私权。杨丽娟追星的行为导致父亲自杀是一个公共事件,公众有权知道事件的真相和形成原因。彭春文还说,《你不懂得我伤悲》一文的很多观点都是经过记者多方证实的,并非主观臆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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