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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通过 毒品减害疗法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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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目前检察官对于吸毒初犯只能向法院声请观察勒戒,修正案施行后,将使毒品减害疗法法制化,赋予检察官多一个选择,在毒品犯到案后,可以不向法院声请观察勒戒,而作成戒瘾治疗的缓起诉处分。

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等人提案指出,海洛因毒瘾难以戒除,应以治疗方式解决毒瘾问题,国内已开始实施,但欠缺法源使各地施行状况不一,有法制化的必要性,因此,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

本案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三月十三日初审通过,谢国梁指出,未来毒品替代疗法法制化后,检察官将可依据缓起诉处分,要求毒瘾患者进行戒瘾治疗,用以取代现行吸毒初犯只能勒戒的规定,治疗无成效者,也可撤销缓起诉处分,依法进行诉追。

他指出,有关戒瘾治疗种类、实施对象、内容、方式与执行医疗机构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及完成戒瘾治疗认定标准,因涉及许多部会,授权行政院邀集相关部会协商后定之。

另外,本案初审时也通过附带决议,考量替代疗法所需经费与设备为数庞大,修正案通过后,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预算编列与执行进度,循序渐进,逐步落实毒品防制的要求。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时也通过附带决议。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项第二项之程序,于检察官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之规定,为附命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时,或于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认以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程序为适当时,不适用之。前项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检察官应依法追诉。

第一项所适用之戒瘾治疗之种类、其实施对象、内容、方式与执行之医疗机构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及完成戒瘾治疗之认定标准,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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