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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输入禁止植物等 检疫机关可迳予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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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植物防疫检疫法,明定违反规定输入中央主管机关禁止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等,因有散布植物疫病虫害风险,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植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宣告没收前迳予没入。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说明指出,植物防疫检疫法第二十二条原条文规定可没入违法输入的植物等,但因受到行政罚法所定刑事优先原则限制,导致没收的规定形同具文,必须等到判决确定才能没收,违反立法意旨,况且禁止输入的检疫物,不问何人所有,因为有散布植物疫病虫害的风险,都应予以没入。

修正植物防疫检疫法后,明定违法输入中央主管机关所禁止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土壤、附着土壤的植物及其所使用的包装、容器,“不问属于任何人所有,植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宣告没收前迳予没入。”

三读修正条文明确规定,植物防疫及检疫业务工作的内容,包括:植物防疫人员因防疫必要,得进入植物栽培场所、仓库及其相关处所,或车、船、航空器,对植物、植物产品与其包装、容器及相关物品,实施有害生物调查、监测或防治工作、查阅相关资料或查询关系人,所有人或关系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条文也规定,植物检疫人员因检疫必要,得对到达港、站具传播疫病虫害之虞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容器、货物、邮包、行李、车、船、航空器、货物之存放或集散场所,实施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或查询关系人,所有人或关系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此外,为因应植物或植物产品抵达国境的不同样态,条文也明定,包括:转口、转运、邮寄、旅客或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携带等行为,采行不同的检疫措施。

条文规定,旅客或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携带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若违反规定未申请检疫,因所携带数量有限制且与营利或其他目的输入者不同,检疫风险性较低,罚则较轻,依比例原则处以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另外,对于植物或植物产品经由邮寄输入者,包装上应附明显标示,并指明为植物或植物产品,由邮政机构通知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违反者原条文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但考虑邮寄输入行为,应该规责于国外寄件者,收件者无法预知,所以删除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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