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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火灾警报器 北市拟修法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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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日电)为降低火灾发生率,加强消防安全设备的管理,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北市将超越中央法规,透过“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修例草案”,立法规范一般住家也必须增设住宅用火灾警报器;违者可处管理权人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锾。

台北市长郝龙斌对住宅火灾发生率一直无法大幅下降的问题十分重视,希望消防局在目前正拟订中的“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修例”草案中加强这个部分。因此消防局将“住宅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纳入草案条文第十二条。

消防局火灾预防科表示,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于三月十二日办理公听会,草案已函送市府秘书处刊登公报,预计近日内即可正式公告二十天,同时接受民众的建议,并将结果汇整后送法规会审查,待法规会审查,并经市政会议通过后即可送台北市议会审查;希望在年底前可完成立法程序,再进行为期半年的宣导,赶在明年七月正式实施。

火灾预防科指出,目前消防法令,一般住宅必须为六层楼以上、达到一定面积的建筑物,才须装置火警警报器。未来台北市在立法完成后,要求一般住宅也必须装置,如果民众不配合,最高可以罚处三千元罚款。

依“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本市供住宅使用或本府公告指定之场所,未设有火警自动警报设备者,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前项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之场所,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由管理权人每年自行进行检测。第一项场所为原有合法建筑物者,其设置期限由消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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