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300职工失去生活来源 网上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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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讯】尊敬的各位网民:

请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为这些白发苍苍的老人,讨个公道吧!

她们只有三百多人,隶属中央直属企业的集体所有制工人,曾经与中国建筑单位里国营工人一样,参加大庆油田的会战,湖北三线油田的建设,这些为国家建设贡献出自己全部精力的老人,至今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无奈之下,想通过网络的力量为这些老人讨个公道。

下面介绍一下案情的经过:这些老人是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家属,一直跟随该单位走南闯北,为该单位进自己的力量建设国家。 1979年,该单位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把这些家属工转为中建一局安装公司下属的综合机架厂职工。1988年至1990年,该厂的上级企业搬迁,国营职工享受国家应有的待遇,而这些集体职工却停发了工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回到家里等待上级企业的安排,就是这种”安排”让这些老人没有了生活来源。1994年该厂的上级单位中建一局安装公司以搬迁为名,偷偷地将该厂的营业执照注销了,没有为该厂的职工做任何善后事宜。而该厂的职工却还在等待”安排”,年年去上级安装公司询问工作及退休职工的退休金问题。可笑的是,2002年夏天,安装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建一局终于给了一份盖有党章的答复信。这些老人才算有了文字手续,于是来到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里的工作人员称”天大的玩笑,盖有党章的答复信,法律不承认,无法仲裁”。他们那里知道,就是这样的”答复信”,也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这其中还有一个故事)。

更为可笑的是,劳动仲裁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开庭、听证,就已过实效为由,就裁决不支持这些老人的请求。而且裁决书上出现严重错误。后又让这些老人拿第一次错误的裁决书换取更正过的裁决书,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审案,就不会出现如上错误,这是其一。

无奈,这些老人诉诸法律。大兴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实效为由裁决老人败诉的证据不足,绕开劳动仲裁的结果,对实效问题只字不提,以【1992年该厂授权9名职工处理善后事宜,将40余万元财产变卖后,分给本单位职工,并与1994年9月2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京革发(1979)262号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改进市属企业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管理问题的通知和京退统字(87)第一号文件规定,原职工家属”五. 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由市劳动局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为依据,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这些老人的起诉。

该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了大兴区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出处。”9名代表,40万余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绕开大兴区法院认定的事实,又以[1994年9月29日该厂办理了注销登记。当时我国《劳动法》尚未实行,本案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依京退统字(87)第一号文件《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统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由市劳动局有关部门另行研究,故上诉人所诉,尚无法律和政策依据,且本案所争议事实亦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大兴法院的裁定结果。这是其三。

三个执法机关,在同一个案件中,认定三个不同的事实,却裁出一种结果。显然此案不公正。从这一点看出,此案,是先定结果,后审理,才会出现一个案件,三个不同的事实。

法律给予这些老人不公正的裁决,导致这些老人多次上访。2007年夏天,劳动部门给这些老人的答复信,明确表示,这些老人属于中央直属单位,不属于劳动部门另行研究的对象。法院依据的这一条,出具的结果,不成立。这些老人拿着劳动部门的答复信,找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可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不但不给立案,和这些老人拍桌子、瞪眼睛,口出不逊,以至到后来动手推摔这些老人。现在这些老人,欲告无门,因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权利太大,无人敢管,恳请有正义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帮这些无助的老人吧!(2月27日,这些老人又到法院,要求从新审理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受理,还将这些老人腿摔出法院。)

老百姓有句话,阎王爷难见,小鬼难搪。中央领导多次出台好的政策,但具体执行者,扭曲了事实,欺下瞒上,徇私枉法,导致冤假错案,屡见不鲜。这些老人的案件,就是其中的一个。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在这几年中,出现过不少的错案,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转自《天网》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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