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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检察官在案件起诉后仍有抗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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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8日电)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前总统陈水扁的裁定,发回更裁。高院在裁定书中引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院解释,强调检察官在案件起诉后,仍有抗告权。

陈水扁委任律师郑文龙日前表示,依据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93号裁定理由显示,检察官在案件起诉、移审到法院后,检察官已无权提出抗告,因此,他认为特侦组的抗告是“乌龙抗告”。

高院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得向上级法院抗告,同法第3条也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由此可知,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定,均可以提起抗告。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415号判例也有相关规定。

高院表示,司法院院字第1289号解释更明确指出,审判中关于停止羁押的裁定,公诉案件中的检察官,“自得对之提起抗告,该裁定即应送达于检察官”。

高院说,检方在扁案侦查中向法院声请羁押陈水扁获准,起诉后移由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陈水扁无羁押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规定,对陈水扁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的职权裁定,检察官既为本案的当事人,当然有抗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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