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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茂东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律师函

【大纪元12月2日讯】广东省梅州监狱:受杨茂东委托,我们继续担任其“非法经营”一案申诉代理律师,2008年11月5日上午我们赴梅州监狱会见了杨茂东,现就我们会见杨茂东相关情况及意见函告贵处,供参考。并请将我们的意见转呈上级监管部门……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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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广东省梅州监狱:

受杨茂东委托,我们继续担任其“非法经营”一案申诉代理律师,2008年11月5日上午我们赴梅州监狱会见了杨茂东,现就我们会见杨茂东相关情况及意见函告贵处,供参考。并请将我们的意见转呈上级监管部门。

一、关于律师会见手续

我 们认为:办理会见杨茂东的手续非常繁复,给当事人造成了非常大的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在办理杨茂东的会见手续时,律师需要先到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当面递交相关 法律文书且要等批准后才能前往梅州监狱会见,且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并不能在手续齐备的当天做出审批,需要不定期等待,因此,等律师拿到监狱管理局批准会见杨 茂东的手续再赴500公里外的梅州,辗转需要一周时间才能会见到杨茂东。不仅如此,贵处要求会见杨茂东时必须是两名律师,这样给当事人家属造成很大的不必 要的经济负担、也加大了律师的时间成本(为会见杨茂东,律师先后三次赴广州),建议贵处在第一次会见已核实了律师身份后简化会见杨茂东的程序,包括按照 《律师法》的规定允许一名律师而不必非得两名律师会见杨茂东。

二、关于律师会见方式

我们这次会见杨茂东,贵处安排的会 见方式及场所与家属会见在押人犯相同,即隔着玻璃用一个电话通话(两个律师一个电话),玻璃上还写着“你的通话正受到录音和监听”。同时杨茂东身旁还有两 名狱警陪同。我们认为:贵处安排的这种律师会见方式严重违反了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 规定及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国是签约国)关于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 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的规定,严重妨碍了杨茂东申诉权的行使(杨茂东在会见律师时明确表示:其申诉的事实依据等事项,必须在不 受监听的情况下与律师谈)。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任何部门及地方不能以“内部规定”及“土政策”对抗或不执行由全国人大、人大常委及国务院颁布的法 律、法规,故请贵处依法更正违背《律师法》的会见方式。

三、关于杨茂东反映的情况

据杨茂东对我们讲,他从2007年12 月14日入监到2008年3月15日期间,同监舍的一名强奸犯不停的骚扰他,而且还曾当众打他并向我们诉说其服刑环境及其恶劣,卫生条件差。还与许多大小 便失禁的患有精神病的人关在同一楼层,条件还不如看守所。他曾向驻所的检察官反映,但检察官并没有予以处理。作为杨茂东的代理律师,我们有责任据实向贵处 反映,希望贵处认真向杨茂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核实。如属实,应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服刑人员基本的人身权利。

特此函告

致礼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律 师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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