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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闻小百科:当选与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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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10日电)国民党立委李乙廷今天经二审判决当选无效确定。当选无效之诉主要以候选人涉及不法而当选,事后遭对手提告或检察官侦办;至于选举无效之诉则主要是选务机关违法,两者主体不同。

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规定,当选人当选票数不实、对其他候选人与有投票权人胁迫及妨害竞选或投票,或是犯下行、收贿等罪,当地选委会、检察官或同选区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至于选举无效之诉,根据同法第118条规定,指选务机关办理选举时有涉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此时检察官、候选人得以选务机关为被告,提出选举无效之诉。

选举相关诉讼提出后,管辖法院必须组成选举法庭,采合议庭审理,并优先于其他诉讼审判案件;选举诉讼以二审终结,判决定谳后不得提起再审,各审受理法院应于6个月内审结。

当选无效之诉定谳后,当选就职者自判决确定日起解除职务,依法当地选区必须在法院判决确定3个月内完成补选投票,但所遗任期不足1年时,不予补选;选举无效之诉定谳后,则定期重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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