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东森S台遭停播 法院判NCC须国赔近3.5亿元

【大纪元1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9日电)民国94年新闻局停播东森新闻S台近一年,所属东森华荣传播公司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提出国家赔偿,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决NCC应国赔新台币3亿4869万9894元,全案可再上诉。

东森新闻S台2005年间遭新闻局以“非新闻性节目比例高达26.1%,与营运计划之规划不符”、“违反‘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法律强制禁止’规定等情节较严重者居多”为由,处分不予换照,停播近一年。东森S台提起诉愿成功后,再提出国赔。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当时新闻局长姚文智接受媒体访问时,出现“东森S台为东森新闻台之代罪羔羊”等言词,可认为姚文智的行为是故意为之,且不予换照的行政处分,除可能扼杀媒体业者的经营权,形同判处业者“死刑”,就算决定处分不换照,也应给予业者合理缓冲期。

此外,判决书中也指出,新闻局在审查东森新闻S台新闻节目比例时,仅调查20天的节目表,过于草率,因此判决NCC应依国家赔偿法,赔偿东森华荣传播公司3亿4869万98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