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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牌照税10月开征 缴纳期限至10/31止

【大纪元10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五日电)台湾财政部赋税署表示,97年下期营业用汽车使用牌照税,10月1日开征,缴纳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除经交通管理机关核准计程车客运业专供载客使用计程车免征使用牌照税外,其他营业用汽车,如游览车、租赁小客车及营业用货车等均应依法课征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指出,使用牌照税在台北市、高雄市、金门县及连江县,由税捐稽征处自行填发税单邮寄纳税义务人;其他县市系委托监理机关代征,税单由监理机关邮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如有应课征使用牌照税车辆而尚未接获税单者,可向车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或监理单位申请补发。

至于缴纳牌照税管道,包括现金临柜缴纳,或至便利商店现金缴纳,但须自行负担手续费新台币6元,并应保留交易明细表及加盖便利商店店章缴款书收据联等资料。

此外,尚可以信用卡、转账(包括约定转账、自动柜员机等)管道缴纳。

财政部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利用银行或邮政机构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纳税者,须注意存款余额是否足够拨付应纳使用牌照税款,如有不足者,尽速补足,以利转账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