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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赠与他人境外财产 仍应依法申报赠与

【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有关海外所得归课综合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个人获取境外利益不属综合所得税课税范围,但若受赠取得海外财产,且赠与人属经常居住中华民国的国民者,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仍应课征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日前查获甲君年仅20余岁,2006年却有钜额结购外汇,经查发现,资金来自其父乙君及境外A公司,收取款项显有异常。

经查核,乙君坦承境外A公司账户资金为其所有,甲君收取款项已作为投资运用,符合赠与要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就乙君赠与甲君的境内外资金一并课征赠与税,并处罚锾合计新台币800余万元。

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是采属人兼属地主义,与综合所得税采属地主义有别,只要是经常居住境内的国民,不论赠与境内或境外的财产,均应依法缴纳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