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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台湾金控条例 政府资本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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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台湾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草案”,原条文指政府资本不得低于80%、外籍或双重国籍人士担任董事不得超过3人。初审通过版本为政府资本不得低于90%,外籍或双重国籍人士担任董事不得超过2人。

为因应未来发展,台湾金控公司条例草案第三条条文第三项原为“本公司设立后,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规定,纳入其他金融机构为子公司。但政府资本不得低于80%”。

另外,为考量日后台湾金控可采取与国外公司策略联盟,并引进国外专业人力参与经营,以利与国际接轨,加速提升台湾金控国际竞争力,台湾金控公司条例草案第五条条文原为“董事得由具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人士担任,不受国籍法第20条及公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之限制。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不过,立委认为,受国际投资环境不好影响,再加上公股持股不够多,容易一下子就失去主导权。应该要先将条文订严格一点。

因此,初审通过版本为政府持有资本不得低于90%,及外籍董事不得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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