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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农民迁移户籍仍保有农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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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二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农民健康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农民不会因户籍迁移丧失农保资格。此外,农民若在农暇之余从事非农业工作而参加劳工保险者,仍可保有农保资格,但在请领保险给付时,仅得择一领取。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的“农民健康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现行条文规定,农会会员应以户籍所在地所属的基层农会为投保单位,并具备耕作地,一旦迁移户籍,将丧失农保资格。

初审通过的修正条文规定,农民若因户籍迁出原农会组织区域致丧失会员资格时,可向户籍迁入的农会组织区域投保单位申请加保;如经审查仍符加保资格,其农保效力及权益得以接续,并自户籍迁入当天开始。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已参加农保者,再参加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或劳工保险者,应自农保退保。修正条文规定,仅再参加劳保职业灾害保险者或于农暇之余从事非农业劳务工作而参加劳保者不在此限,仍可保有农保权益,但在请领保险给付时,仅得择一领取。

与会的国民党籍立委简东明表示,根据现行法规,虽然农民户籍已迁出,但耕作地仍在原来的户籍地,却因新户籍地中没有耕作地,因此不能加入农保,并不合理。

列席的内政部长廖了以表示,参加农保者是以实际上务农者为主,但对于农民户籍地与农耕地是跨县市毗连的情形,内政部也接受农民参加农保;内政部原则上希望农民户籍地与原投保地点一致。

国民党籍立委曹尔忠表示,现行农保条例造成农民因户籍迁移,丧失农保资格的例子相当多;他以马祖地区一名邱姓民众在参加农保后,因中风后迁移户籍,却因此丧失农保资格,造成权益损失。

廖了以表示,有农保身份的农民发生生病、残障的情形,不论之后有没有继续参加农保,对于残障给付应不会有所影响;内政部会深入了解相关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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