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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通过民诉法修正案 减少人民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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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四日电)司法院院会今天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司法院指出,现行民诉法规定,民众在应提行政诉讼而误提为民事诉讼案件上,法院不退当事人所缴交的裁判费,修法后不但民事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行政法院,裁判费也可抵缴,如有溢缴,行政法院也会退还,减少人民损失。

司法院上午在院长赖英照的主持下召开院会,会中通过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九等八条条文,并增订第三十一条之一至三十一条之三等三条条文,近日内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指出,依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提起行政诉讼,而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法院应驳回该民事诉讼,当事人所缴纳的裁判费则不退还,也不可抵缴行政诉讼的裁判费。修正后条文则将改成,由民事法院依职权移送行政法院,且当事人所缴纳裁判费,也可抵缴日后行政诉讼裁判费,如有溢缴,行政法院会予退还。

司法院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九规定,今天也予以修正,将支付命令声请费用由新台币一千元,降低为五百元,鼓励人民声请支付命令,使争议性较低的法律关系早日确定,减轻人民诉讼负担。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前段规定,民众提起再抗告,须经原抗告法院许可后才能提起,除增加法院工作负担外,也增加人民讼累。司法院说,这次修正将须经原抗告法院许可的程序予以删除。

司法院指出,过去曾发生因送达不合法而失效的支付命令,法院却误发确定证明书的情形,法院往往在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后,经债务人抗辩,才发现支付命令已经失效,法院必须驳回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声请。如果债权人因信赖法院确定证明书,而丧失另行起诉中断消灭时效的时机,可能造成请求权罹于时效的状况。

司法院表示,这次修正增订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使债权人得于原确定证明书所载确定日期起算五年内,在法院撤销确定证明书并通知债权人后二十日起诉者,视为自支付命令声请时,已经起诉,以免债权人的请求权,因起诉太迟,罹于时效而权益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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