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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选会: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从事竞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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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九日电)距离一月十二日台湾立委选举仅剩三天,中选会提醒政治人物及民众,新修正的选罢法规定,“政党及任何人在投票日不得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违者将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值得注意的是,旧法须经制止不听后,选委会才可处罚,现在只要有助选言行,就可依法处罚违规情事。

中选会秘书长邓天祐下午受访时说,依据新修正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规定,若有违反者将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经制止不听者,还可按次连续处罚。

他表示,如果有候选人在投开票所外面发表任何跟竞选相关言论,以前的旧法在处罚要件前有“经制止不听者”才处罚的规定,但新法删去这项要件,也就是说,投票日只要有任何助选或竞选的言行,县市选委会监察小组就可就个案事实提报选委会认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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