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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领取失业给付及职灾补偿金 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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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劳工因失业而依就业保险法规定领取失业给付、提早就业奖助津贴、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及失业的被保险人其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都是属于劳工保险的保险给付,可以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此外,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就医期间无法工作,雇主依据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前段规定,按其原领工资数额所给付的补偿金,属损害赔偿性质,劳工取得职灾补偿金,也可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劳工因受职业灾害,经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但书规定,一次给付40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同样属损害赔偿性质,免纳所得税。

国税局提醒,雇主在给付上述免纳所得税补偿金时,无须办理所得税扣缴及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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