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智:司法体系运作价值与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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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人类的生活,当涉及到了与他人或其他族群或团体间的互动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利益不可能永远协和一致,一些大小不定的冲突或争议就会相继而来成为日常生活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日常的纷争,从最野蛮的人(或团体)与人(或团体)间的武力、暴力解决方式,到神权时代神权人士依其教义的解决方式,至近代君权主义下之“君主政权至上”的司法解决方式,最后发展至现代民主的法治国家司法独立运作的解决冲突或纷争的方式。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宪法的司法体系运作,由于经过人类数千年来的经验累积,相较于过去以武力或君权至上的争议解决方式,相对来说已较为文明理性。以下试从这些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体系运作的一些背后设计或存在的基本价值稍作分析:1.建立一套平和的争议解决方式,2.确保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及3.能够独立运作避免遭受其他政权机构如行政或立法权之干预或控制。

1.建立一套平和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暴制暴或武力的解决方式,除了带来流血冲突外,不一定可以真正解决问题,而且会使双方为此暴力行动付出极大的代价,例如生命或财产的损失。相对于禁止使用暴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就较为文明或理性,因此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体系运作的一个最基本的设计考量就是要避免使用流血暴力的解决方式,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建立一套平和的争议解决方式。

2.确保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

除了建立一套平和的争议解决方式外,如果司法人员或其他相关法律人员的素质低落,人民亦无法获得公正或可期待性的司法判决。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官或律师等法律司法相关人员的养成及甄选过程就必须特别慎重,以期确保获得公正的司法审判结果。此外,给以法官优渥的薪酬及终身制等设计目的亦在于确保法官能够安心进行审判,避免或减少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扰。

3.独立运作于其他机构之设计

由于行政与立法权所代表及维护的利益与司法权所要维护的利益如独立、公正的审判并不一定相同,因此为了避免司法沦为其他政治机关的附庸或工具,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政设计就必须将司法体系的运作独立于任何其他行政、立法机关或党派、团体之外,最典型的如美国的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及制衡的设计。

依据近代的历史发展经验,一个拥有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司法运作体系,已属难能可贵;但是拥有该民主法治司法运作体系的国家并非就能对其人民的权利提供百分之百的保障。例如,美国在1788年制定生效的联邦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现代民主法治宪政国家的司法运作体系模式,在2百多年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并非完美无瑕。其间,除了经历南北战争外,对于黑人等少数民族团体的歧视,一直要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透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之后,少数民族团体的权利才有大幅度的提升。在著名的1954年黑白种族隔离学区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美国最高法院依据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se),推翻了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实施黑白种族隔离教育的“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理论,并开启了其后一连串的民权改革运动。

另外以中华民国在台湾过去几十年经验,在戒严威权统治时代,中华民国宪法形同虚设,台湾离民主或法治尚有一大段距离,司法的独立性亦沦为执政党的御用工具。因此除了发生早期的“二二八事件”外,当时对党外异议人士的迫害时有所闻,台湾法院当时在此迫害事件中的表现只是替威权统治的执政党背书,毫无独立性或公平性可言。

最后以中共统治大陆后来看,既不民主亦非法治国家,因为中共的宪法也是形同虚设,所有政权、军权及司法权皆沦为中国共产党及其党领导人的控制工具,加上中国共产党的暴力、流氓及违反人性本质,从早期的三反、五反、肃反,文化大革命,到最近的天安门屠杀、迫害宗教团体、法轮功人士、维权人士等,无一不是展现赤裸裸的血腥暴力。除了肇因于中共的法政系统沦为前述共党的御用工具外,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低落且待遇亦非优渥,更平添不少冤狱亡魂及迫害惨案。

以上就美国历史上对黑人等少数种族团体的迫害、台湾早期对党外异议人士的迫害、及中国共产党对其人民的血腥迫害分析来看,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或特性:那就是一个强势团体(或种族)基于维护其团体利益的极大化而产生对其他团体(或种族)或人民的迫害或歧视。例如前文分析的美国白人主流团体对黑人等少数种族团体的迫害、歧视,台湾早期执政的国民党对党外异议人士的打压,及中国共产党对其他人民团体的血腥控制及迫害。

因此,当我们在思考如何建立或改善一套解决纷争的司法运作体系时,依据前述分析的历史经验,除了思考以上的制度面设计考量外,需要在更深一层次去思考如何避免或减少一个团体或政党基于私利而发生对其他人民团体的迫害。经由文化精神层面、人民整体道德的提升或可提供大家一些思考的方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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