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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驻美代表处调整签证规费

【大纪元9月19日讯】台湾外交部新订“外国护照签证收费标准”将于本(96)年10月3日正式施行,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自该日起将依据上述新订标准收取各项与签证相关规费如下:

项 目 收 费 数 额

停留签证费 单次 美金50元

多次 美金100元

居留签证费 单次 美金66元

多次 美金132元

特别手续费 美金24元

相对处理费 美金100元(目前仅适用美国护照)

速件处理费 停留签证(每件加收) 单次 美金25元

多次 美金50元

居留签证(每件加收) 单次 美金33元

多次 美金66元

电报费 每件每页美金3元(仅针对特殊案件须另报外交部或相关馆处处理者)。

文件邮递费 依美国邮费作相应之调整。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在国内申请者,以新台币支付;申请人在国外申请者,依所定美金数额或驻外馆处依该美金数额折合当地币别之收费数额支付。

二、多次入境居留签证适用于部分驻台机构人员。

三、外籍人士在我国入境国际机场或港口时申请签证,或持停留签证入境后申请延期改办或改换发居留签证者,除停、居留签证费外,另加收特别手续费。

四、征收相对处理费之对象为该国向我国征收类似费用者。上列相对处理手续费目前仅适用美国籍人士。

五、申请速件处理者,每件依所申请签证类别之费额加收50%。

六、签证申请案经受理或由申请人自行请求撤销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取消团体签证。

上表所列停留签证之标准作业时间原则上为二个工作天,如申请速件处理,原则上于三个小时内发件,但每件须加收该签证费额50%之速件处理费,即单次停留签证加收美金25元,多次停留签证则加收美金50元。另依据该标准第七条之规定,签证申请案件经审理而不予核发者,申请人所缴之费用将不予退还,并请注意。

驻美代表处并提醒申请人倘于9月下旬以邮寄方式申办签证者,新规定之适用与否,一律以邮戳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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