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双亲假离婚一甲子 父亡”私生子”争正名

【大纪元9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静芳/虎尾报导〕66年前云林县涂姓男子母亲为了继承外公遗产与父亲假离婚,离婚后两年生下涂某,涂某生父记载为“不详”;64年光阴过去,涂某生父过世,涂某为能继承父亲遗产,日前持DNA证明向云林地院请求认领获准。

涂某母亲与父亲于日治时代昭和6年(终战前之民国20年 )结婚,陆续生下两女,10年后涂某外公过世,涂母家族中因为有不成文约定,出嫁女儿不可继承家产,涂母为继承遗产与先生约定假离婚,因而顺利继承部分家产,但办理离婚后他们一家人仍住在一起,涂某则是在父母离婚两年后出生。

涂某出生后,因不受婚生推定,因此其所申请户籍仅记载生母为谁,生父则记载为“不详”,涂某宛若是母亲的私生子,但是,他们一家5口仍在同一个户籍下相处了60余载。

同居64年 又为遗产办认领

涂某父亲几个月前过世后,涂家再度面临家产继承问题,涂家两个女儿拥有当然继承权,但涂某此时要继承父亲家产却需要证实亲属关系,因此才会于64岁的年纪向法院提出认领请求。

涂某向法院提出户籍誊本与过去母亲即已帮他准备好的医院DNA验证报告书,法院依民法规定“有事实足认其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认领之诉。前项认领之诉,于生父死亡后,得向生父之继承人为之。生父无继承人者,得向社会福利主管机关为之。”也就是说,涂某父亲虽然已经过世,而涂某可向其两位生父继承人的姊姊提出认领之诉,其两位姊姊也认定涂某为同父同母弟弟,法院因而同意涂某之请求,判准该项父子认领关系。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