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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同意信用合作社可以销售国内基金

【大纪元8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文忠台北二十八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同意信用合作社可以担任国内基金销售机构。

依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可以委任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经纪商、银行、信托业、人身保险业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定的机构,担任国内基金的销售机构。

金管会考量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结构及经营体质,且具深耕社区的平民金融特性,例如办理国内基金销售业务,将可提供较偏远地区民众投资理财服务,同时可扩大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销售管道,所以同意开放信用合作社成为国内基金的销售机构。

不过,各信用合作社开办国内基金销售业务仍应依信用合作社法规定,个别事先向金管会 (银行局)申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