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未成年子女置产 无法证明为子女资金应报税

【大纪元8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电)财政部台湾南区国税局在95年度个案调查发现,某陈姓纳税人 3位子女名下新增钜额股权,其投资时尚未成年且无所得来源,也无法提示任何支付价款证明,因此,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征该纳税人93年度赠与税新台币数百万元。

国税局指出,台南市某位陈先生,是数家未上市上柜公司负责人,陈太太也是公司股东,育有 2男 1女,由于其 3名尚在就学未成年子女名下各拥有千万余元股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 5条第 5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财产,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赠与,以赠与论。

国税局呼吁民众,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财产,如不能证明是子女付款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依法申报赠与税,如未申报,税捐稽征机关则依法补征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