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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购买国银海外分行国际债券 利息免课税

【大纪元8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电)财政部表示,为增加国银在海外竞争力,财政部近日将放宽解释,关于投资人购买本国银行海外分行在台挂牌买卖的国际债券(For-mosa Bond),取得利息不并入个人所得税课税。

赋税署表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银行,其海外分行发行的外币计价国际债券,经柜台买卖中心核准在台买卖者,若在台募集资金作为国内境外业务发展专款专用,且募集专户、资金部位、账务与总机构资金调度账户独立且分离,并各自自行运用,非供总机构运用或流用,所支付债券利息也由海外分行自行负担者,海外分行给付购买上述国际债券投资人利息,不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也就是说,投资人购买国银海外分行在台挂牌买卖的国际债券,所取得的利息,不并入个人所得税课税。

财政部指出,除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投资该等债券所取得利息,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外,其他个人(包括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及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及总机构在台湾境外的营利事业取得国际债券利息,均免由该海外分行在我国境内总机构办理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