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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舰案 曹兴诚被求刑2年

【大纪元8月14日讯】宣明智1年10个月

〔自由时报记者黄美珠/竹市报导〕新竹地方法院审理联电和舰背信案,昨天辩论终结。检方当庭对联电名誉董事长曹兴诚求刑两年、名誉副董事长宣明智求刑一年十个月、宏诚创投总经理郑敦谦求刑一年两个月;三人均强调无罪,院方排定10月底宣判。

检称无关政治打压

莅庭检察官陈宏兆还当庭表示,外界可能以曹兴诚、宣明智身份特殊,就认定本案是政治打压,但如果法院把所谓的两岸政策和政治打压,当成了被告阻却违法的“事由”,无异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保,类似的案件会一再发生。

检方昨天由陈荣林、陈宏兆两位检察官接力论告,陈荣林从掌握的事证、人证资料等,逐一从检、辩双方的争点,说明检方何以认定曹兴诚等涉嫌重大,应被判有罪。陈宏兆则从法律的构成要件、背信罪嫌的法理概念等切入,强调身为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曹兴诚等被告对联电负有“忠实”和“注意”的义务,且不得滥用权限造成公司损害。

陈宏兆说,联电和中国和舰本有竞争关系,联电却未经董事会决议,就提供各种有形无形资源给中国和舰,纵然未来有合并的打算,但中国和舰发展得越好,联电与之合并的成本也就越高;换言之获利的都是中国和舰,承担风险的却是联电。

陈宏兆还称,曹、宣等三名被告对社会贡献卓著,都是好人,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犯错,犯了错就该被惩罚。

他举例,撇开曹、宣等人的身份,即使被告只是某部门经(副 )理,也事前未经公司董事、股东同意,就协助有竞争角色的其他公司,到联电各部门平均挖角,提供各项技术、服务、设备等资产支援,还给离职员工继续领薪,这样可以说这个经(副 )理一切只为了帮联电联合其他公司打击第三公司吗?

律师还提摘录自联电民国九十年到及十三年度间,各年度年报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主张检方指述造成联电损害的金额并不重大,根本不须从年报的附注上去揭露。

但是检方主张,由于曹兴诚等所涉嫌的背信、违反商业会计法行为,已经导致联电公司至少有薪资红利等七项难以估算的损害。且近年高院相关判决显示,司法实务上认定这些损害不以能确实计算出来为要件;参酌财务会计、审计等公报的相关规定,检方主张不能以目前已知的损害金额不大,就说本案损害金额不是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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