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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倾销下的台湾传统产业–借镜篇

他山之石 欧盟美国反倾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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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九日电)2004年9月,西班牙发生一起居民抗争中国鞋业倾销,火烧中国鞋厂的犯罪事件,促使欧盟历经9个月调查,对中国鞋业课征反倾销税;同样地,走上街头抗议的台湾毛巾业者,整整花了14个月,才盼来政府对中国毛巾课征反倾销税。

一样加入WTO,一样都是劳工,一样的中国产品倾销冲击,台湾采取防卫性贸易措施的步调整整慢了欧盟近半年。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英国与美国早于1916年相继制订反倾销措施,超过一世纪的法律制订,让美国与欧盟厂商娴熟反倾销运作机制。

始终以出口贸易为导向的台湾,过去因为没有反倾销的问题,直到1987年才开始着手制订反倾销相关法令,包括贸易法及其他施行细则、关税法等,迟于2001年10月才由财政部修正公布“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

法律制订时程比欧美晚,缺乏经验,在与WTO规定接轨时,台湾立法过程又不够细腻,难以真正保护厂商。

以反倾销调查发动方式为例,WTO规定应根据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书面申请,才能展开调查,但在特殊情况下,若无业者申请,但主管机关握有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时,也可展开调查。

欧盟就是参照这项规定制定相关条文,反观台湾,仅以“平衡税及反倾销税之课征,由财政部依职权、申请或其他机关之移送,于调查、认定后,公告实施”一语带过,政府的角色过于被动消极。

在厂商与政府互动,及政府执行力部分,WTO规定,除特殊情况,各项调查应于展开后一年内完成,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8个月的反倾销协定,欧美与台湾实务运作结果确实有差别。

以欧盟对中国鞋业课征反倾销税为例,从厂商申请到完成反倾销调查程序,并课征反倾销税,历时仅9个月。

再从美国案例分析,美国于2004年4月与今年4月分别针对中国进口的彩色电视与聚酯棉课征反倾销税,虽然历经冗长的调查与听证程序,仍分别以11个月及9个月就完成维持公平商业竞争环境的目的。

反观具指标意义的中国进口毛巾案,早在2004年10月,毛巾业者就已组自救会开公听会,当时未能唤醒政府主动介入调查。

2005年8月,毛巾业者向政府提出“进口救济”申请案,盼透过会员国与会员国谈判,启动特别保护措施,但政府不属意走特保谈判的途径,由财政部迟于2006年3月才自行展开反倾销调查,并于同9月课征反倾销税,历时超过14个月。

世新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黄维幸分析,美国反倾销工作已做了一世纪,欧洲国家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就累积不少反倾销案例,业界熟悉自己权益,政府娴熟运作机制,与WTO接轨才没出现问题,但台湾入世前后较少宣导,以致结构较弱的台湾产业,根本不知入世与自身有什么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面对中国产品倾销,美国至少曾对中国十次希望援引特保条例,启动既可调整关税,又可设定输入配额的进口救济措施,虽在政治利益考量下,都在美国总统办公桌上铩羽而归,但已显示美国为保护厂商,不畏贸易战争的积极态度。

反观台湾在毛巾案例上,虽然业者提出希望援引让中国极紧张的特保条例,但政府最后却决定走反倾销措施,只能让业者徒呼负负。

台湾加入WTO已四年,从法律制订、厂商与政府互动,及政府执行力与态度,都在毛巾案凸显出应变机制不足,如何尽速补强,从立法院立法、政府宣导,甚至厂商的自觉,都应借镜欧盟与美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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