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网路电话公司遭侵权 地院判赔近亿元

【大纪元6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三日电)经营网路电话的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核心干部钟姓男子非法侵权营运软体,在离职后另成立的Lunar公司同样经营网路电话业务,致营收大幅下滑。“德士通”提出民事求偿,台北地院最近宣判,钟姓男子等人与Lunar公司应赔偿“德士通”新台币九千九百五十九万多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经营第二类电信网路电话VoIP(VoiceoverIP)业务的“德士通”,用户群先购买点数,透过已设定的网域名称服务器网路电话机拨号到“VoIP管理服务中心”,登录用户账户、余额点数及计费后,连接网路电话闸道器完成通话。

而钟姓男子原担任“德士通”网路管理部经理,负责网页服务器等相关障碍排除,是“德士通”内部极少数可以接触到包括服务器、闸道器等网路电话完整电脑软体系统的公司人员。

“德士通”指控钟姓男子复制电脑软硬体程式,2004年五月委由陈姓男子先另行设置一套经营VoIP所需服务器并负责维修。2006年一月起并交由钟姓男子实际担任负责人的Lunar公司同样从事网路电话经营,并恶性削价竞争,抢走“德士通”客户。

致使“德士通”营收净额,由2004年十一月的一亿一千九百八十多万元,及2004年十二月到2005年四月破案为止,五个月的营收净额降到仅有三亿零一百多万元。全案刑事部分依违反著作权法,由士林地检署提起公诉,“德士通”并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求偿。

不过,钟姓男子认为,这套网路电话软体,是由他所提供的专门技术,协助开发完成,应与“德士通”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

全案经台北地院审理后,仍认定“德士通”为VoIP软体的著作权人,钟姓男子、陈姓男子与Lunar公司侵害软体著作权及营业秘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依“德士通”遭侵权五个月所减少的月平均营收净额,毛利率百分之三十九点二四计算,应赔偿金额共九千九百五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四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