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湾法学会研讨大法官释字第627号解释

人气: 1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6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十七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强调,总统不受刑事诉究之特权或豁免权,乃针对总统之职位而设,故仅担任总统一职者,享有此一特权。台湾法学会今天举办研讨会解读,从法理角度观察台湾面临国防与外交的挑战与艰苦转型中,民主体制能否因为这一解释文而脱困。

今天的研讨会在台大校友会馆举行,由前司法院大法官苏俊雄教授主持,除了一般社会大众关心的审理国务机要费案的台北地院如何回应大法官解释,也从法理基础探讨宪政秩序的整体定位问题。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林明昕认为,六二七号解释文最大的贡献,在于有效填补现行宪法针对总统之刑事豁免权与国家机密特权规范上的部分漏洞。

但是在实权总统与虚位元首之间的刑事豁免权内容与范围,却没有说明。林明昕认为,大法官跳跃式的思考以及过于简略的论证,解释理由书又提到“与中央政府体制并无直接关联….”,其实有讨论的空间。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助研究员黄国昌教授语重心长以美国法的角度提出见解认为,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获得全体大法官的共识,是令人感动的高度智慧,也对高度对立的台湾社会具有高度的意义。

黄国昌分析,国家机密特权属于有效履行总统宪法职责所必须之性质,资讯是否应受国家机密特权保护,属于总统宪法职权。法院于审查之际应对总统之判断,给予最大程度之尊重。

至于法官是否可以利用闭庭(in camera)的方式,审理个案是否为国家机密?他也以美国联邦法院的例子指出,秘密法庭审理也无法达到敏感资讯保密与安全的效果。

他还以1875年间,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位线民控告美国总统林肯,索取线民费用却遭法院直接驳回的案例,阐述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

黄国昌说,东欧一位全家叛逃到美国的高阶外交官,因为在上班的银行薪水难以维持家计,2005年向美国控诉要求履行当初美国吸收他时承诺的条件,但也遭联邦法院以事涉国家机密驳回。

以刑事诉讼法专长的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赖杰表示,总统在刑事诉讼的角色,并非只有“被告、证人”两种简单二分法的角色,否则检察机关很容易就以此方法回避,实务上以“关系人”传讯。

至于豁免权原则上是不可以抛弃的,究竟“原则上”是如何?何赖杰说,若把总统当证人传唤,做一些豁免权所及的侦查作为,应该会在个案上、实务上有一些延伸讨论。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十五日作出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依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得抛弃,包括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解释文另指,总统享有国家机密特权,对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而为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