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烟害防制法修正 18个月后施行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6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案”。原则上室内全面禁烟,但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的室内场所采有条件开放吸烟;另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的室内吸烟室,半户外开放空间的餐饮场所、雪茄馆,及下午九点以后开始营业且十八岁以上才能进入的酒吧、视听歌唱场所,不在全面禁烟之列。

修正案将于本法公布施行一年半后上路,预定2009年1月施行。

未来包括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所在场所、高中以下学校校园及儿童少年活动场所或其他供公众消费的室内场所,以及三人以上共用室内工作场所等全面禁烟,违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烟品健康福利捐,原征收法源依据为“烟酒税法”,考量捐费专款专用,非属于赋税范畴,依立法体例移列“烟害防制法”,并明定用途。除用于全民健保准备、烟害防制、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私劣烟品查缉外,还将扩及防制烟品税捐逃漏查缉、辅导照顾烟品相关产业劳工。

依规定,大专院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教机构所在的室外场所、室外体育场、游泳池或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的室外场所,或其他经各级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的场所及交通工具,只能在吸烟区吸烟。

而藉报导或利用赞助演唱会、公益活动等手法进行的烟品置入性行销,明文禁止。违规的烟品制造及输入业者将被处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广告业或传播媒体业者处罚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