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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总统不受刑事诉究或豁免权不得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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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五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强调,总统不受刑事诉究之特权或豁免权,乃针对总统之职位而设,故仅担任总统一职者,享有此一特权;担任总统职位之个人,原则上不得抛弃此一特权。

解释文表示,依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八号解释意旨,总统不受刑事上诉究,目的在使总统涉犯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暂时不能为刑事上诉究,并非完全不适用刑法或相关法律的刑罚规定,是一种暂时性的程序障碍,并非总统就其犯罪行为享有实体免责权。

因此,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受刑事上之诉究”,是指刑事侦查及审判机关,于总统任职期间,就总统涉犯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暂时不得以总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进行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而言。但对总统身份的尊崇与职权行使无直接关涉的措施,或对犯罪现场的即时勘察,不在此限。

解释文说,总统的刑事豁免权,也不及于总统于他人刑事案件为证人的义务。但以他人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侦查或审判机关以总统为证人时,应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元首为证人者,应就其所在询问之”规定,以示对总统的尊崇。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举行第一三零五次会议,并就台北地方法院审理的“国务机要费案”,作成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今天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出席,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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