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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工商团体农渔会可签原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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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三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贸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恢复“工业团体、商业团体”可对出口货品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更将农会、渔会、省级以上农业合作社及农产品产销协会,列入可签发出口货品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

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上午审查“贸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案人、民进党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表示,今年一月贸易法修正通过时,误将工业团体、商业团体可对出口货品签发原产地证明的文字删除,影响工商团体权益,引发不少争议。

因此,王幸男提案,除恢复“工业团体、商业团体”可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更将农会、渔会、省级以上农业合作社及农产品产销协会,列入可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以符合国际贸易实务需要。

修正通过的贸易法第二十条之二规定,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应出口人输出货品需要,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并可收取费用,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办理。而工业团体、商业团体或农会、渔会、省级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及农产品产销协会,对出口货品也可签发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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