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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基本工资调涨 中国配偶定居财力证明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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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十二日电)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今天表示,基本工资自2007年七月一日起调整为每个月新台币一万七千两百八十元,中国大陆配偶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自明年起需检附新调整的财力证明。换言之,共同生活户的月平均薪资为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元,或存款为四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元。

移民署表示,中国大陆配偶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有关财力证明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备最近一年在台湾地区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基本工资两倍者,或最近一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基本工资二十四倍者。

因基本工资自2007年七月一日起调整为每月一万七千两百八十元,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定于2008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即大陆配偶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于2008年七月一日以后(含当日)申请者(以申请日为准),财力证明以基本工资为每月一万七千两百八十元计算,即月平均工资为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元,或存款为四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元以上之财力证明。

至于2008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申请者,仍维持旧制,即需有三十八万零一百六十元以上的存款财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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