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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年金化 至少月领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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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贝林/台北报导〕行政院今将通过“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订出与国民年金配套的劳保年金化条文,内容仿国民年金,劳工六十岁退休,只要投保十五年以上,就可依平均投保月薪领取劳保年金,依此标准,就算十五年都只投保最低基本工资,每月也能领取四千元以上的年金,且可与国民年金并计年资。

劳保实施年金后,保费仍依现制为月投保薪资的六.五%,每二年增加○.五%,上限为十一%,但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二十年保险给付时,不予调高;职灾保险费率改依行业别及上下班灾害分为二种费率,每三年调整一次,费率另由主管机关报行政院核定。

草案对身心障碍者另有优厚保障,身心障碍者若终身不能工作,可比照年资十五年以上退休者,依年资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最低三千元 ),符合条件的眷属每人可再加领二十五%,但以加领五十%为限;若因职业灾害而致身心障碍者,另加发二十个月的职业伤病身心障碍补偿一次金。

为避免劳工刻意以多报少降低保费,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方式,改依加保期间的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为避免劳工拖欠保费,草案也明订保费逾五年不得补缴,年资亦不得采计。

依草案规定,劳工六十岁退休,年资未满十五年者,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老年一次金给付;年资十五年以上者,得领取老年年金或一次金,年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资乘以年资再乘以一.一%,或月薪乘以年资再乘以○.五五%加三千元,二者择优采计;劳保年金实施时,已符合领取老年给付者,也可选择依旧制领取一次金的老年给付,上限可领四十五个月。

劳工退休请领给付年龄,劳保年金实施第一年为六十岁,第五年提高一岁,以后每二年提高一岁,至六十五岁为止;劳工若于六十岁后继续工作,最多可再加保五年,若领取一次金,上限则递延为最高可领五十个月;劳工延后请领年金者,每延一年加给四%,最多加给二十%。

另劳工遗属比照国民年金,亦可领取丧葬津贴及遗属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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