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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公有市场摊商一年不得停业逾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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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七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部分条文,为了保障摊商及消费者权益,条文中规定公有市场摊(铺)位使用人一年内停业不得超过四个月,否则将终止契约、收回摊位。

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上午审查“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由于零售市场为台湾生活日用品的销售场所,以蔬果、鱼、肉等生鲜产品占市场销售总额大部分,因此为了消费者及摊商权益,明定零售市场相关规范及罚则。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卢秀燕(台中县)表示,公有摊位属于国家财产,数量少、取得困难,但也因公有摊位管理严格,政府本应立法保障摊商的权益,比方市场周边违规摊贩取缔等。

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明订,为了不让公有市场没落,若摊(铺)位使用人必须停业七日以上,应过经过主管机关核准,且每次停业不得超过十四日,一年内不能超过四个月,否则将终止契约、收回摊位。

此外,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公有市场主管机关应设置管理人员,维护市场公共安全与秩序、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使用费催缴、举发违反规定的摊(铺)位使用者,以及举发市场及周围违规摊贩。

而对于擅自将公有摊(铺位)转租、转让或分租者;未缴纳使用费及自治组织管理费超过两个月;订定契约后一个月内没有开始营业;在市场外设摊经营者等,都将终止契约,并收回摊(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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