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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人工生殖仅限不孕夫妻

【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人工生殖法”,明定“不孕夫妻”为适用主体,夫妻必须至少一方有健康精子或卵子;捐赠精子或卵子者必须“无偿”,且不能指定受赠对象;人工生殖施术前必须获得夫妻双方同意,一旦离婚、死亡,事先取出的精、卵子就必须销毁,以保障相关人权益。

至于备受争议的“代理孕母”问题,因涉及科学、伦理、法律及社会道德等层面问题,相关单位经研议并参酌专家学者意见,将人工生殖法与“代理孕母”脱钩处理,通过的内容并未触及“代理孕母”的部分。

“人工生殖法”旨在健全人工生殖发展,条文内容明定要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赠人”三方权益,规范只有夫妻才能受术,排除所有非夫妻关系对象,且受术前必须取得夫妻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施术。

法令施行后,即使男女朋友同居,已情同夫妻、论及婚嫁,但还没有结婚的话,即使一方意外亡故,也不能要求适用,两千零五年九月,陆军战车连连长孙吉祥意外亡故,女友李幸育要求取精生子引发的争议;或是夫死后,妻子想以夫生前储存的精子生子等情形,将不可能再发生。

至于捐赠精子、卵子者方面,法案规定捐赠者不可指定受赠对象;受赠对象也不能指定特定捐赠者。男性捐赠人年龄限制在二十岁到五十岁,女性捐赠人年龄制在二十岁到四十岁,法案明定捐赠者“须无偿捐赠”,但人工生殖机构必须提供捐赠人的种族、肤色及血型资料,提供受术夫妻参考。

捐赠人的精子或卵子只能提供一对受术夫妻使用,一旦成功受孕就必须停止提供使用,活产后或保存超过十年就必须销毁;受术夫妻为人工生殖取出的精、卵子,一旦发生一方死亡、保存超过十年或所有者要求都应予以销毁;已形成的胚胎,若遇受术夫妻离婚、无效、一方死亡、保存超过十年、放弃人工生殖等情形,也应销毁。

另外,为防止夫妻利用对方以人工生殖产下婚外情的结晶,法案规定,当事人应在发现后六个月内提起否认诉讼,期限必须在子女出生日起三年内。主谋者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者与帮助的医生亦罚之,但采告诉乃论。

法案还明定人工生殖机构执业范围、对象及责任,违反者将视情节,主事者可被处五年以下刑责;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得连续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被勒令暂停人工生殖相关业务。